关于重新核定党员党费缴纳数额的通知
各党支部:
按照教育局党委要求,根据中组部制发的《党费工作手册》中规定的党费收缴计算基数和缴纳标准,将重新核定我校每位党员应缴党费数额,并从2012年7月1日开始按新核定数额缴纳党费,望各支部党员周知。现将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部分内容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
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机关工作人员(不含工人)的职务工资、级别工资、津贴补贴;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、津贴补贴;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、技术等级(职务)工资、津贴补贴;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(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)和活的部分(奖金)。
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O.5%;3000元以上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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